一、立約定金如何適用
立約定金常常與預(yù)約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訂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證正式訂立合同的定金。合同的訂立需要一個過程,要經(jīng)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有時候這個過程比較短,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這個過程可能需要持續(xù)較長的時間,尤其是在一些標的額比較大的民事交易中。當事人為訂立合同已經(jīng)作了必要的準備,相互間對于合同的內(nèi)容已經(jīng)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因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合同一直未能訂立,當事人又不愿意許諾成立合同,于是采用立約定金來實現(xiàn)當事人間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終成立合同,完成交易。
如果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交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拒絕訂立合同的,將喪失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拒絕訂立合同的,應(yīng)當雙倍返還定金。所以,立約定金的目的在于確保當事人能夠最終訂立合同,立約定金也可以防止當事人利用訂立合同的機會惡意磋商。在某些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能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隱瞞重要的信息,或者編造信息,誤導(dǎo)對方當事人,使對方當事人以為與其訂立合同比較有利,而該方當事人卻始終不與其訂立合同,因而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在約定了立約定金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一方最終放棄了訂立主合同的機會,不論其主觀上是惡意還是過失,都將適用定金罰則,這樣就可以促使當事人更加謹慎地、更加積極地進行交易。
二、成約定金如何適用
作為主合同成立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發(fā)生法律效力,取決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發(fā)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
成約定金是德國古法上的制度,現(xiàn)今各國立法上,已經(jīng)不再規(guī)定該種定金。但是,實踐中如果出現(xiàn)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定金的交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應(yīng)當予以允許。依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當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可以定金的交付作為對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附加條件,這就使主合同成為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合同。因此,若當事人約定定金并且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gòu)成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zhì)。但是,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沒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經(jīng)履行或者已經(jīng)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此時,已經(jīng)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就不再以定金交付與否作為成立或者生效的標志,即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再有權(quán)宣稱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義務(wù),如買賣合同中的供貨義務(wù),而不是合同的次要義務(wù)、附隨義務(wù),如通知義務(wù)、說明義務(wù)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