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quán)
行紀人就自己處理委托事務的不同情況,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報酬。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行紀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義務,有權(quán)請求全部報酬;
(二)因委托人的過錯使得合同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托合同提前終止,行紀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報酬;
(三)行紀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請求給付報酬。
報酬數(shù)額,一般由合同雙方事先約定。支付期限,原則上應于委托事務完成之后支付報酬,但當事人約定預先支付或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約定履行。
二、委托人不支付報酬怎么辦
委托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時,行紀人對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權(quán)。留置期屆滿后,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變賣留置物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留置委托物需具備幾個條件:
(一)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紀人行使留置權(quán),必須是行紀人已經(jīng)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權(quán)。
(二)委托人沒有理由的拒絕支付報酬。行紀人行使留置權(quán),必須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報酬的事實存在。
(三)委托合同中沒有事先約定過不得留置的條款。如果委托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約定,不得將委托物進行留置的,行紀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為擔保。
委托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
按照《擔保法》對留置物的規(guī)定,行紀人留置委托物后,已經(jīng)合理期限的催告,委托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紀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權(quán),并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如果留置物經(jīng)過折價、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了委托人應支付的報酬,剩余部分還應當歸委托人所有,如果結(jié)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quán)利請求委托人繼續(xù)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