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無償保管合同
無償保管合同,是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的保管合同。無償保管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shù)恼J定,主要看當事人的約定,但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推定為無償。如果保管合同明確約定保管是無償?shù)模拇嫒藙t無須支付保管費;如果保管合同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無法達成補充協(xié)議,且依合同意旨和慣例也無法確定是否應當支付保管費的,則該保管合同推定為無償,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用。
二、無償保管合同保管人有哪些責任
(一)無償保管合同保管人的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梢?,是否承擔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雖說無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注意義務較有償合同較輕,但保管人還是應該盡到與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義務,所以,只要盡了一般義務,能自證其無重大過失,便可以免賠償責任。但如果有重大過失,還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
(二)什么是過失
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即行為人對應負注意義務的違反。注意義務一般有3種不同的標準:
1、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只要稍微注意,即可預見的情形;
2、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是指應以行為人平日處理自己事務所用的注意為標準;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具有相當知識經(jīng)驗的人,對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為標準。而如果違反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則應認定為重大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