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最高額抵押
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xié)議,在最高額債權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作擔保。”
最高額抵押是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fā)展而形成的,設立最高額抵押以后,合約雙方當事人就不必再為每一筆交易再去辦理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xù),即可為債權人的債權提供擔保,為交易提供方便,這樣無疑可以節(jié)省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對社會進步是有很大益處的。
二、構成最高額抵押須滿足哪些條件
最高額抵押擔保有以下要件構成:
(一)原因交往合同。
原因交往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一定期間內連續(xù)發(fā)生債權債務的總合同,也是對將來可能發(fā)生的一系列債權債務的總概括,具有連續(xù)和不特定兩個特征,但不是具體的、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最高限額。
最高限額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最大范圍,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必要條件。由于最高額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的,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而所擔保的債權在決算前又是將來可能發(fā)生的、不確定的,如果沒有最高限額,則無所謂最高額抵押擔保。
(三)決算期。
決算期是指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時間。由于最高額抵押權在其設定時,僅確定了一個范圍,在一定期間,在最高額抵押的范圍內,債權額可隨時發(fā)生變化,因此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額并不是抵押權實際擔保額,有必要設定決算期。
學者形象地將最高額抵押擔保稱為框子或合子支配權,認為:“因有最高限額存在,有人亦稱之為框子或合子支配權,該框子所圍,即為最高限額,由基礎關系所生之債權,可自框子入口進入,故不特定債權可否進入框子,為擔保債權,即由當事人所約定之基礎關系(入口)管制。”是不無道理的,其中框子所圍范圍內,即為最高額,基礎關系所生的債權即為原因交往合同,而框子入口封閉時,即是最高額抵押權的確定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