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不定期租賃
租賃合同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來說,由于其期限不固定,所以,當事人雙方均可隨時終止合同。只不過為了照顧承租人的利益及租賃合同的特點,一般也都要求終止合同的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一個寬限期。
二、如何認定定期租賃
定期租賃有明確的租賃期限,對此法律一般都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的,租賃期要縮減到法定最高期限以內。我國《合同法》也規(guī)定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視為不定期租賃,按照不定期租賃的規(guī)則來確定。
當然,租賃合同超過20年,當事人可以續(xù)定合同,只是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續(xù)租的期限仍不得超過20年。續(xù)租并非另外簽訂一個新的租賃合同,而是對原來合同期限的延長。當然,如果當事人雙方不僅延長了期限,而且還改變了后來合同的內容,那么將其視為另一個合同也不存在問題。如果合同的內容保持不變僅期限延長的,稱為合同的更新。
合同的更新與合同的變更不同;前者是在合同期滿后,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繼續(xù)延長合同的期限;而后者則是在合同有效期內對合同內容或條件、期限等的改變。合同更新可分為約定更新和法定更新兩種:約定更新。又稱明示更新,即當事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后另訂合同,約定將租賃期限延長的;法定更新,即租賃期限屆滿以后,承租人繼續(xù)對租賃物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亦繼續(xù)收受租金或并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合同法》第232條對于此類默示更新,承認其繼續(xù)有效,并視更新后的租賃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隨時解除或終止。不過,若租賃關系有擔保人的存在,則這種租賃關系的更新,若非經其承認,其擔保責任將因此而免除。這一點應依我國《擔保法》的相關條文精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