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的義務有哪些
依《合同法》規(guī)定,借款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需要提供保證的,借款人應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
2、向貸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3、依合同確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4、依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按《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5、借款人應當按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二、借款合同中有哪些附隨義務
為了保證貸款能夠及時收回,保障金融安全,借款人在向貸款人發(fā)出要約即申請貸款時,有義務按照貸款方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此義務便是借款合同借款人的附隨義務。
為了切實保障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保證貸款方對是否承諾發(fā)放貸款作出正確判斷,《合同法》規(guī)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蓖瑫r,《商業(yè)銀行法》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為了貫徹《商業(yè)銀行法的》這一規(guī)定,《貸款通則》要求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必須填寫包括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的《借款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2)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4)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5)申請中長期貸款還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①項目可行性報告;
②項目開工前期準備工作完成情況的報告;
③在開戶銀行存入了規(guī)定比例資金的證明;
④經有權單位批準下達的項目投資計劃和開工通知書;
⑤按規(guī)定項目竣工投產所需自籌流動資金落實情況及證明材料;
⑥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如果借款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意提供不實的財會報表,或沒有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款余額等資料的,貸款人可以加收部分或全部貸款利息,或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