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應如何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雖對租賃物可以使用、收益,但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也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賃物。對于租賃物有能供收益能力的,還要保持這種收益能力。如對承租的林地不能砍伐過度,對承租的耕地不能不施肥或任其荒蕪等。當然,當租賃物有損壞時,因其修繕義務應由出租人負擔,故而修繕雖為保存租賃物的一種行為,但承租人不承擔這一義務時,不算是對保管義務的違反。當事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方法有約定的,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不按照約定方法對租賃物使用、收益,出租人可以要求其糾正?!逗贤ā返?19條規(guī)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币虼?,承租人超出約定使用、收益方法而為之使用、收益,事實上也會使租賃物可獲利益減少,構成租賃物的損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即使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也不構成對保管義務的違反?!逗贤ā返?18條規(guī)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p>
承租人的保管義務還包括保持租賃物原狀的義務。原則上承租人不能改變租賃物的現(xiàn)狀,將租賃物拆毀、改變或增加設施。但是如雙方另有約定,或經(jīng)過出租人的同意的不包括在內(nèi)。否則,承租人應負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的義務,并且出租人可以據(jù)此解除合同。.當然,保持租賃物的原狀并非不可以有任何磨損,如依租賃物之性質(zhì)及合同約定對租賃的為使用、收益而導致的自然損耗,甚至是損壞,也不能認為未盡保管義務。因為對物的使用會導致耗損是必然的,所以法律上使承租人可以因此而免除責任,除此之外的則均應負責。
二、承租人損害租賃物時如何處理
承租人的同居人或承租人允許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第三人,包括承租人的親屬、客人或其他經(jīng)承租人允許使用、收益租賃物的人(簡稱為承租人的關系人),出于故意或過失給租賃物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應依債務不履行而負賠償損失的責任。而因承租人不注意,致租賃物為第三人所毀損或竊取時,出租人基于承租人債務不履行,或者基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均得主張損害賠償責任。這兩種債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在我國臺灣地區(qū)“法”上,還認為承租人對自己或其同居人,經(jīng)其允許使用、收益租賃物的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責任,而在輕微過失導致租賃物損失的,一般可以不承擔責任。因為承租人的責任原則上是一種抽象輕過失責任,如在失火情形中,承租人若僅有輕微過失,而其自己財物也在失火中焚毀,因失火既不是他所希望的,同時他也無足夠力量償還出租人的損失,因此,法律衡諸具體情形,僅使其基于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時始負其責,以作為承租人負抽象輕過失責任的例外。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不負責任,并可要求減少或不支付租金,在合同目的不能達到時,更可以解除合同。但缺少關于承租人在有一般人的注意程度下,租賃物仍被毀損情況的處理規(guī)定。如此種情況也認為是承租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則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毀損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樣對承租人就過分嚴厲。因此,我們認為在解釋上,發(fā)生失火等情況時,如承租人盡到一般人的注意的,應免去或減輕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