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凡是當事人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臨時使用、收益而無須取得所有權(quán),并且該物不是消耗物時,都可以適用租賃合同。
二、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怎么辦
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這是承租人的基本義務。由于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并非租賃物的對價,而是融資的對價,所以當租賃物存在瑕疵時,承租人不得以此為理由拒付租金。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可以規(guī)定一個合理期限,要求承租人支付。經(jīng)出租人催告,承租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即構(gòu)成違約,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救濟措施:
(一)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所謂全部租金,是指融資租賃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全部已到期而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依約定未到期的租金。在融資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每期租金支付期限到期之前,出租人無權(quán)請求承租人支付。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往往規(guī)定,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出租人有權(quán)要求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此即所謂期限利益喪失約款。出租人之所以要在合同中規(guī)定期限利益喪失約款,是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是為了承租人的特殊需要,由承租人選定,出租人出資購買的,此類租賃物專用性較強,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即使收回租賃物,也難以通過重新轉(zhuǎn)讓或出租收回所投資金。同時,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與承租人互負的義務并非是同時履行的,而是有先后層次的,出租人支付租賃物價款的義務履行在先,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履行在后,出租人的利益缺乏一種相互制衡或者保障。由于一般情況下,承租人在遲延支付一期租金時,很有可能也無力支付剩余未到期的租金,所以此時出租人如果不能一次性主張全部租金或者不能收回租賃物,將使自己處于默視損失擴大卻無能為力的被動局面。因此,在承租人違約不支付租金時,出租人有權(quán)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這有利于保護出租人的利益,同時,承租人喪失了期限利益,也是對承租人違約行為的一種懲罰.有利于促使承租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請求賠償損失。
出租人不選擇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因為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quán),這一所有權(quán)具有擔保其租金債權(quán)的功能,所以當承租人違約,出租人解除合同時,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