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轉委托
所謂轉委托是受托人把本應由自己親自處理的委托事務交給他人處理的行為。根據第四百條的規(guī)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保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轉委托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經委托人同意轉委托的,受托人的責任是找到適當的人選、妥善告知委托事務,并為此負責。
2、轉委托未經委托人同意,此時的轉委托無效,該行為只能視為另一個委托合同,在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關系。
3、在緊急情況下,為了委托人的利益,本著善意和勤勉的原則,可以轉委托。
二、轉委托要具備什么條件
1、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復代理的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復代理必須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認為有必要進行轉委托,應在事先用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與被代理人聯系,詢問其意見。詢問是應把轉委托的理由、復代理人的情況、轉委托的代理權限、轉委托的時間與地點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進行轉委托,否則不能進行轉委托。代理人擅自轉委托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3、確因情況緊急而來不及告訴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進行轉委托,事后將轉委托的情況及時告訴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對事后才被告知的轉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則取得與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則轉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應對轉委托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但代理人如能證明轉委托是因緊急情況,來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則被代理人不能拒絕轉委托,必須對其予以承認。
4、轉委托在正常情況下,應該辦理轉托手續(xù)。若因代理人轉托不明,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損失,復代理人有過錯的,應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