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于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占有。質押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出質人將一定的財物(通常是動產、有價證券等)交質權人占有,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二、簽訂質押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在簽訂合同時,首先要弄清所簽訂的合同的性質是抵押合同還是質押合同。對于債務人來講,質押合同須移轉占有出置物或權利,因而自己將忍受喪失物的使用收益的利益,因而應當謹慎從事、權衡利弊。對于債權人來講,質押的擔保作用更為強大,因而選擇設定質押權更有利于自身的債權的實現(xiàn)。
(二)在合同簽訂后,質權人應當積極要求出質人交付或辦理有關手續(xù)。因為動產質押和一部分權利質押合同為實踐合同,須由交付行為質押合同才成立,質權才得以設定,而另一部分權利質押合同則須辦理質物登記,否則不生效力。另外,動產質權人要注意,不應當讓出質人代為占有質物。因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7條規(guī)定:“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力;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的,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在交付的四種方式中,占有不改變對于質權來講是不生效力的,只有現(xiàn)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才能使動產質押合同發(fā)生效力。同時,債權人應當了解,質權僅僅存在于出質人已交付的動產上,而非約定的動產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的規(guī)定:“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的財產為準”。因此,質權人應當盡量要求出質人按約交付質物,如果出質人拒不交付有關財產,債權人應及時保存?zhèn)鶆杖嘶虻谌司懿宦男械淖C據(jù),以便將來在訴訟中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6條請求賠償。
(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8條、99條的規(guī)定,以匯票、本票、支票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債券出質的,也應當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否則不得對抗公司和第三人。因此,對于出質人來講,在交付上述權利證書,更應該注意記載“質押”字樣,以防止質權人轉讓,導致其喪失所有權,造成損失。
(四)在以存款單為質押標的物時,質權人應當防止出質人交付存款單后又向銀行掛失,因此質權人應向銀行核押以防止此種情況的發(fā)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題的解釋》第100條的規(guī)定:“以存款單出質的,簽發(fā)銀行核押后又辦理掛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辟|權人可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