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抵押權
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二、已出租財產抵押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抵押的特點之一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這就使自己將已出租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成為可能。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該財產已先行出租,實際使用權已歸承租人。債權人對該財產享有抵押權后,將來對承租人的利益有可能構成影響。所以,抵押人若將已出租財產進行抵押,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要注意的是:
(一)這里的告知方式是“要式”的,即需以書面形式。口頭告知或以默示的方式視為告知均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抵押人只需告知承租人即可,無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因為該財產的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屬于抵押人,其處分權自然也屬抵押人。因此,承租人是否同意抵押人的抵押行為,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簽訂;
(三)抵押合同成立后,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訂立租賃合同,形成租賃權利義務關系,只要是合法的,就應受法律保護?,F(xiàn)在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的立法都確認租賃關系可以對抗第三人。根據(jù)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轉讓與第三人,原已形成的租賃關系對第三人繼續(xù)有效。
故此,抵押人將租賃的標的物予以抵押后,抵押人與租賃人可以按原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繼續(xù)履行。即使抵押擔保的債務履行期先于租賃合同的履行期屆滿,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要實現(xiàn)抵押權而對抵押的財產進行折價、變賣、拍賣時,也不影響原已成立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只不過這種租賃關系的租賃方因折價、變賣、拍賣行為的成立而變成折價、變賣、拍賣的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