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設定抵押的合意。抵押合同的訂立一般是抵押權成立的必要條件,但抵押合同的訂立并不意味著抵押權成立,只有在抵押合同有效,當事人依約履行抵押合同,抵押權才能成立。
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是抵押關系的當事人,即抵押人和抵押權人。
抵押人是提供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一方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又稱為設抵人。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對抵押的財產具有處分權。抵押權人須是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的債權人,非主債權人不能成為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在抵押合同中是存獲利益的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成為抵押權人。
二、抵押物須滿足哪些條件
抵押物又稱為抵押權的客體、抵押權的標的,是指抵押人用以設定抵押權的財產。因為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抵押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當具有特定性。不特定的財產無法確定其價值,無法支配其價值,不能在其上設定抵押權。特定化的財產既可以是某一財產,也可以是某類財產或某些財產。
(二)應當具有交換價值和可讓與性。抵押權是支配標的交換價值的權利,其標的當然應當具有交換價值。抵押權又是一種換價權,其實質是優(yōu)先受償權,作為抵押權標的財產還應當具有可讓與行。不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不能變價,不具有可讓與性的財產不能實現(xiàn)變價,不能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三)不因繼續(xù)使用收益而損毀其本來的價值與形態(tài)。抵押權成立后,抵押人仍可以對抵押財產進行使用收益,若該抵押財產因抵押人的繼續(xù)使用收益會受到損毀而使其價值減損,則抵押權人的利益將失去保障。所以,抵押物應是非消耗物,不能是消耗物。
(四)應當是能夠以登記的方式予以公示的財產。抵押權不以移轉標的物的占有為要件,因此抵押權不能以占有的方式公示,而需要以登記等方式公示。我國《擔保法》中對不動產和特殊的動產的抵押登記做了明確規(guī)定,但對一般動產抵押的抵押物登記并無限制,即使沒有以登記或注冊等方式公示權利的動產也可作為抵押物,但此種狀況下的抵押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