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金高了怎么辦
在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也許經常簽訂合同,但是你遇到過由于你約定的過高而法院卻判決不按合同違約金條款處理,而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處理的情況嗎?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有許多人有這樣的誤解:認為違約金訂的越高越好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但是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予以減少”如果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減少違約金,如果法院認為確實違約金過高,那么法院有權適當減少違約金。
最高院對于違約金有這樣的處理原則:在當事人對違約金有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應當適用違約金,但在當事人提出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參照一定的計算標準予以適當調整,而不是直接適用法定違約金。
二、怎么確定違約金的計算時間
合理地界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時限,既有利于公平界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又有利于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既有利于有利于準確計算違約金的數(shù)額,又有利于敦促義務人自覺履行裁判義務。
違約行為時間的長短,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對方損失的多少。就給付金錢的案件來說,只要違約方一天未履行給付義務,權利方的損失就客觀存在。在買賣、定作等合同糾紛案件中,按照合同雙方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是必須的。如何確定法律責任,則必須明確違約的起算和截止時間。
在審判實務中存在的四種計算方法中,計算到起訴之日和計算到裁判文書中指定的履行期限,則有可能存在空白時間段,導致雙方權利義務的失衡,有違公平原則,而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則混淆了不同階段的法律責任,將違約責任與遲延履行的責任混為一談,只有計算到裁判生效之日的做法,能夠公平地界定權利人與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因為從法律責任的性質分析,違約責任應終結于裁判生效之日,也就是在裁判生效之日之前義務人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義務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未履行的行為就不屬于違約行為,其承擔責任的性質和幅度,只能是賠償對方逾期還款的銀行利息損失,而不能用違約金來替代。而且,遲延付款的法律責任,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這也有利于兩個階段不同法律責任的合理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