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從而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 所謂先合同義務,又稱先契約義務,或締約過程中的附隨義務,是指自締約當事人因簽訂合同而相互接觸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協助、通知、告知、保護、照顧、保密、忠實等義務。締約過失責任既是一種獨立的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又是介于“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的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締約過失責任必須是發(fā)生在合同訂立階段。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基本區(qū)別在于,它發(fā)生在締約過程中而不是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締約人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先合同義務存在于要約生效后,合同有效成立前,在這段時間內,當事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就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在要約生效前,雙方只是一般人之間的關系,談不上締約雙方之間的信用,因此也談不上對該信用的違反;在合同成立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進入了一種更加緊密的信用關系,在合同生效后,這種信用關系由合同義務及合同責任加以約束和調整。
2、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締約過失責任中的過失,實質上應包括故意和過失兩部分。故意是指締約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能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后果,而仍然進行這種民事行為,希望或者放任違法后果的發(fā)生。過失是指締約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損失,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告知、照顧、協助等義務,雖然預見到了但輕信其不會發(fā)生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3、締約當事人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一種責任形態(tài)存在,必須以一定的義務違反作為前提。締約上過失責任以先合同義務的存在及違反為前提。先合同義務是當事人之間由沒有任何關系逐步變成具有特殊關系的過程中,隨著當事人之間的接觸及信用關系的增強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逐漸產生的。先合同義務實際上也是對當事人之間信用的一種確認和保護。
4、先合同義務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所謂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后,足以使另一方對其產生信賴(如相信其會訂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后因對方違反誠信原則使該費用不能得到補償。信賴利益的損失也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的條件。只有相對人遭受了信賴利益的損失,締約過失責任才可能成立,如果沒有實際損害且必須是信賴利益的損害,則談不上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而侵權責任所遭受的損害一般是指受害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所造成的損害不是基于受害人對侵權人的信賴而產生的。而違約責任不必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前提,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債務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5、因果關系。這里的因果關系是指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與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系,這就是損害結果的出現系締約過錯行為所必然引起。如果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所造成的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締約過失責任則不能構成。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所造成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應當是直接的因果關系,而不能是間接的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