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或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約定,第三人就可以成為合同履行的主體。
《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對第三人履行的拒絕有哪幾種
對第三人履行的拒絕主要表現(xiàn)在:債務人對第三人履行的拒絕和債權人對第三人履行的拒絕兩個方面。
(一)債務人對第三人履行的拒絕。
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達成合意,則債務人便不得拒絕第三人向債權人的履行。這一規(guī)定顯然考慮到了債務人也可能在特殊情況下拒絕第三人的履行。第三人履行雖然符合債權人的利益,但不一定符合債務人的意思和利益,所以法律為了尊重債務人的意愿和保護債務人的利益,也允許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履行提出異議。通常情況下,第三人代為履行是符合債務人利益的,但如果債務人明確反對,且認為如此將損害其利益,則第三人不得代為履行。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達成合意,則債務人便不得拒絕第三人向債權人的履行。
(二)債權人對第三人履行的拒絕。
如果第三人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債務人的約定而代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債權人不得拒絕接受該第三人的履行。但如果單純基于債務人的意思,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拒絕第三人的代為履行,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1、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能由第三人履行的;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約定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而只能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
3、依債務的性質該債務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
4、第三人履行將會不合理增加債權人負擔,造成債權人損失的;
5、第三人的履行明顯不利于債權人或者可能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