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締約過失責任必須是發(fā)生在合同訂立階段。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基本區(qū)別在于,它發(fā)生在締約過程中而不是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締約人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
3、締約當事人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一種責任形態(tài)存在,必須以一定的義務違反作為前提。
4、先合同義務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所謂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后,足以使另一方對其產生信賴(如相信其會訂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后因對方違反誠信原則使該費用不能得到補償。信賴利益的損失也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的條件。只有相對人遭受了信賴利益的損失,締約過失責任才可能成立,如果沒有實際損害且必須是信賴利益的損害,則談不上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而侵權責任所遭受的損害一般是指受害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所造成的損害不是基于受害人對侵權人的信賴而產生的。而違約責任不必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前提,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債務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5、因果關系。這里的因果關系是指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與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系,這就是損害結果的出現系締約過錯行為所必然引起。如果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所造成的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締約過失責任則不能構成。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所造成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應當是直接的因果關系,而不能是間接的因果關系。
二、締約過失責任損失賠償的情形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如果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和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以及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實踐中,主要適用以下情形:
1、要約人錯誤地撤銷要約。它指要約人撤銷不能撤銷的要約或者未按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撤銷要約,而受要約人已經對要約產生合理信賴并且因要約的錯誤撤銷而遭受損失,應承擔締約上過失責任。
2、合同在實質上不成立。它是指合同在表面上已經成立,但實際上當事人之間并無合意,或者雖有合意,但未滿足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要物行為中標的物并未交付、要式行為中尚未滿足特定的合同形式,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如果相對方已經產生合理的信賴,則對合同不成立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信賴所遭受的損失,即承擔締約上過失責任。
3、締約之際未盡通知義務而致相對方遭受損失。如甲乙商談購買乙的一幅名畫,雙方約定甲于某日前往乙處察看,然而乙已于數日前就將該畫售與他人,使甲蒙受損失,乙應對甲之損失承擔締約上過失責任。
4、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保密義務而致相對方遭受損失。
因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而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一方因信賴此合同有效而蒙受損失,有過錯的當事人所負的賠償之責也可視為締約上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