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附隨義務
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xié)助實現(xiàn)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二、如何區(qū)分附隨義務與給付義務
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系上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債之關系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交付其物及移轉其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應支付價金之義務,均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的義務。
(一)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qū)別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qū)別有三: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著合同關系的發(fā)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系中均可發(fā)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guī)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于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
(二)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的區(qū)別
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存在爭論,德國通說認為,應以可否獨立以訴請求履行為判斷標準加以區(qū)別??梢元毩⒁栽V請求的義務為從給付義務。有人稱之為獨立的附隨義務。不得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而附隨義務,有人稱這為不獨立的附隨義務。如,甲賣車給乙,甲交付車輛并辦理過戶手續(xù)為主給付義務,提交必要文件(如行駛證、保險書等)為從給付義務,告之該車的特殊危險性為附隨義務。但有時判斷某義務為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并不容易,如,出賣人對物品的使用說明是從給付義務還是附隨務,貨物需方受領貨物是從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就存在爭論。一般認為前例義務人所負義務為附隨義務,后例為從給付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