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不安抗辯
不安抗辯制度是指當雙務合同的后履行方的財產明顯減少、有喪失履行能力的可能時,先履行方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中止自己履行的制度。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九條又規(guī)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梢?,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不安抗辯是先中止履行,在后履行方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之后才解除合同。
二、債務人抽逃資金時能否適用不安抗辯
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前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應該優(yōu)先適用不安抗辯的規(guī)定。
(一)不安抗辯是先中止合同履行,只是暫時中止而非永久地消滅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實現合同的目的,維護交易的安全。
(二)不安抗辯制度有利于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它是為保障先履行方的利益,賦予先履行方在對方未恢復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擔保時,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三)為了保護后履行方的利益,它又為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規(guī)定了兩項義務:
1、通知義務,目的是為了避免對方因中止履行合同而受到損害,同時也便于對方在得到通知以后及時提出反證或提供擔保以對抗不安抗辯權;
2、在對方提供擔保后恢復履行的義務,即對方提供擔保后就消滅了先履行方的不安抗辯權,因而先履行方應恢復履行。抽逃資金轉移財產的行為,因資金是種類物,可以通過借貸等方法重新注入資金來恢復履行能力。這時后履行方便可以已恢復履行能力為由要求先履行方恢復履行,合同關系得以繼續(xù)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