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約定的義務,如交付貨物、提供服務、支付報酬或價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所以要磋商和訂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種具有價值的東西去與別人交換,無非是期望能獲得更大的價值,創(chuàng)造更多的財富。而這一價值能否實現,完全有賴于雙方訂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僅僅是訂立了合同而沒有實際履行合同,那么不但為爭取簽約的所有努力都會付之東流,而且還可能招致經濟上和信譽上的嚴重損失。因此,履行合同是實現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關鍵的環(huán)節(jié),直接關系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問題成為合同法實踐中最容易出現爭議的問題。
二、如何適用全面履行原則
《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規(guī)定,確立了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間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是自明之理。法律諺語中有“契約必須遵守”的說法,而我國早先頒布的《民法通則》第88條第1款也規(guī)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盡管《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相對應的規(guī)定在用詞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別,但實際上表達了相同的意思。可以認為,新《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問題上確認全面履行原則是對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強調和重申。
在合同履行的問題上,我國曾經奉行過實際履行原則,是否全面履行原則就是實際履行原則呢?答案是否定的。全面履行原則和實際履行原則盡管有相同之處,但兩者不是從同一個角度來認識履行的。按照實際履行原則,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合同當事人就必須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不允許以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代替實際履行。計劃經濟是決定實際履行原則的原因和主要理由,一旦脫離了計劃經濟,實際履行就失去了其作為原則的意義,而只是作為在特定情形下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方法。全面履行原則在要求合同當事人按合同標的履行合同義務這一點上和實際履行原則的要求相同,但其并不禁止合同當事人變更和解除合同,也允許通過承擔違約責任來代替實際履行,因為這也是合同自由的一部分,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