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xié)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xiàn)象。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后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即通常稱債務承擔或債務的轉移。
《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通常稱此條為第三人代履行。
二、如何區(qū)分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履行
對照此兩條規(guī)定,存在著一定的共同點和區(qū)別,弄清二者的區(qū)別和界限,是正確適用二者的前提條件。從法律原理上分析,二者的主要區(qū)別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協(xié)議的主體雙方是不同的。
債務承擔中,是債務人與第三人就債務的履行達成協(xié)議,約定第三人來承擔債務。而第三人代履行中,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代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
(二)效力不同。
債務承擔中,合同約定的義務全部由第三人承擔的(也可部分由第三人來承擔,則另論),第三人完全代替?zhèn)鶆杖硕蔀楹贤漠斒氯?,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則退出合同,不再是合同的當事人。而第三人代履行中,第三人僅是代替?zhèn)鶆杖寺男泻贤s定的義務,并沒有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即第三人僅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三)成立的關鍵要件不同。
債務承擔中,債務的轉移必須經(jīng)過債權人的同意,才能成立;但該同意法律未規(guī)定其形式要件,應當認為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而在第三人代履行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后,僅是第三人愿意代替履行即可。
(四)法律后果不同。
由于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jīng)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因此,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其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成代替?zhèn)鶆杖说牡匚唬敲磦鶛嗳司筒荒芤髠鶆杖寺男袀鶆栈虺袚熑?。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對第三人的不適當?shù)穆男?,債務人應當承擔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