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是一種新興的租賃形式,自本世紀50年代首先在美國出現(xiàn)至今,已有40多年的發(fā)展歷史。80年代初,融資租賃在我國的經(jīng)濟生活中開始出現(xiàn)。1981年,我國成立了第一批專業(yè)租賃公司,如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和中國租賃有限公司。
1、出租人須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出資購買租賃物。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不同于租賃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現(xiàn)有的財物出租,或者根據(jù)自己的意愿購買財物用于出租。而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出資購買出租的財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賃物的價值,即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從而達到融資的效果。正是從這一意義上,這種合同被冠以“融資”的稱號。
2、出租人須將購買的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雖然須向第三人購買標的物,但其購買的直接目的是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為了自己使用。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買賣行為不同于買賣合同之處。
3、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對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并須支付租金。也正是在這種意義上,該種合同的名稱中含有“租賃”一詞。
二、融資租賃合同期滿租賃物歸誰所有
我國《合同法》第250條規(guī)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賃合同,在一般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以后,返還租賃物是承租人不可選擇的義務,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卻可對租賃物的歸屬有選擇權,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這是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購買租賃物,在經(jīng)濟上并不是為了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僅僅是為了獲得一定的經(jīng)濟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實為擔保能夠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進而收回自己的投資及其應得的利潤。
融資租賃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在合同期限內(nèi)出租人基本上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將投資已經(jīng)收回,進而將出租物的價值轉(zhuǎn)讓。當然,由于在租賃期限屆滿時對租賃物的歸屬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賃期限不同,租賃物的價值消耗不同,租金也會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賃物在期限屆滿時歸屬不同,租金也會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