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顯失公平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顯失公平當事人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
評定權利義得是否顯失公平,應當從合同的內容和履行結果兩方面予以考察。如合同內容上明確規(guī)定一方享有過多或過于優(yōu)越的權利,他方負擔過重或條件苛刻的義務,甚至一方根本沒有享有必要的權利而他方沒有承擔最基本的義務,就已經構成顯失公平的條件,無需待到客觀上發(fā)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損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由此維護公平的合同條件。雖然法律不可能也不應該保證當事人都能獲利,但法律可以為交易者創(chuàng)造締約的公平條件。
此外,權利義務明顯不平等還包括因履行產生的經濟利益上的懸殊,如一方獲取的價金或報酬大大超過其交付標的物的價值或大大低于其提供勞務的通常標準,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更大損失,即客觀上已發(fā)生利益嚴重失衡的后果。應當看到,顯失公平制度是對財產交易及有關民事活動所具有的不公平達到十分明顯程度的一種評價和處理。如果在顯失公平的認定上沒有具體量上的規(guī)定,很難排除當事人或審判人員的主觀隨意性。對此,國外立法上已有先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674條規(guī)定:如出賣人因買賣有失公平所受低價損失超過不運產價金十二分之七時,即有取消買賣的請求權。在我國,關于民間借款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四倍的規(guī)定,以及國家計委在《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guī)定》中有關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合理幅度的測定,對于完善顯失公平在量上的認定標準均可資引鑒。
(二)獲利方主觀上存有惡意。
即獲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優(yōu)勢或他方無經驗過于輕率地訂立或履行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引起顯失公平的原因不同,是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以及重大誤解行為特征的主要區(qū)別,因此有必要考察顯失公平的主觀條件,以便正確認定顯失公平的特征。考察獲利方主觀外的有無惡意,實際上也排除了對顯失公平的制度的濫用。
二、如何認定顯失公平
(一)顯失公平有哪些情形
在民法上,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原因很多。但《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則是指四種情形:
一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利用了對方緊迫情勢、缺乏實際經驗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顯不利的條件;
二是當事人一方不正當?shù)乩闷湓诮洕匚?、社會影響或人際關系上的優(yōu)越條件,使對方接受或提出明顯不公平的交易條件;
三是因第三方的不正當干涉,使雙方當事人不得不達成顯失公平的協(xié)議。
這些情形與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無效和可撤銷的原因有其顯著的區(qū)別。
(二)顯失公平與其他相關法律概念的區(qū)別
1、顯失公平與締約欺詐。
當事人因受到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屬意思不真實的合同,其效力不為法律所承認。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其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與顯失公平中利用對方不知情頗為相似,但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欺詐行為中的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或要約內容是清楚明了的,只是條款或內容缺乏真實性,而顯失公平合同中的條款和內容是真實的,但當事人因缺乏經驗對其不了解而作出承諾,致使利益受到較大損害。
2、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中利用對方發(fā)生緊迫情勢或急需情況極為相似,但二者的明顯區(qū)別是:
第一,乘人之危中的一方當事人處于危難情況。所謂危難,除經濟上有某種迫切需要外,還包括人身及財產安全處于危險或困難之中,其范圍較為顯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寬泛。
第二,乘人之危中的獲利方多表現(xiàn)為積極促成行為及其后果的發(fā)生,而在顯失公平的合同中,獲利方處于消極狀態(tài),表現(xiàn)為受損一方積極提出不公平的條件或作出承諾。
第三,從立法上看,我國《民法通則》把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區(qū)分開來,將前者歸于無效合同的范疇,把后者作為可撤銷合同的原因。
3、顯失公平與重大誤解。
合同法上的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關系中重大要素的錯誤認識與理解。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基于發(fā)生誤解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主觀上的錯誤引起的,并給誤解一方帶來重大的不利后果。而顯失公平合同中遭受不利后果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關系中的重大要素并無誤解,即主觀上無過錯,只是因其無知或面臨緊迫情勢而處于被動狀態(tài),提出或接受不公平的條件。
4、顯失公平與情勢變更。
情勢變列與顯失公平有更加密切的聯(lián)系。但也存在明顯的區(qū)別:
第一,引起情勢變更的原因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客觀情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并無過錯,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顯失公平是因一方當事人具有主觀惡意的行為造成 。
第二,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顯失公平中的受損一方當事人只能依法請求撤銷合同,在情勢變更中,遭受不利后果一方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情勢變更發(fā)生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即合同效力是既定的,而顯失公平合同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顯失公平與情勢變更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