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須滿足哪些條件
締約上過失責任發(fā)生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是因為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締約人才承擔締約上過失責任。如果合同已經成立,但是其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因條件不成就而尚未發(fā)生效力,所產生的責任當為合同責任,而非締約上過失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締約上過失責任雖然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但是它要求當事人之間已經進行某種締約聯系并實際展開締約活動。
締約上過失責任產生的前提是一方違背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在締約過程中,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附隨義務,即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與合同訂立有關的重要事項的告知義務;相互協作和保護的義務,即締約當事人在締約之際應盡必要的注意,盡力保護對方的利益,盡可能地為其提供方便;忠實與保密義務,即當事人在締約之際,不得欺詐、脅迫以及濫用優(yōu)勢地位,也不得隨意泄露其在締約過程中知曉的對方的商業(yè)秘密。從這個角度看,締約上過失責任就是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這些先合同義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締約上過失責任以造成相對方信賴利益損失為前提。信賴利益又被稱為消極利益或者消極合同利益,指一方當事人信賴合同成立或者有效而因為合同不成立而蒙受的損失。它包括因對方的締約過錯行為而致使其財產的直接減少,如為了締結合同所支付的差旅費等有關費用;也包括信賴人的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賴合同有效失去的其他可以獲得的機會等。當然,對合同成立或者有效的信賴必須合理,否則不能通過締約上過失責任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