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能不能變更合同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變更合同,其有變更權。所謂定作人的合同變更權,是指在承攬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定作人可以根據(jù)自己的需要變更承攬合同內(nèi)容的權利。定作人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通??梢宰兏袛埡贤P于承攬工作要求的約定,其根源在于: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根據(jù)定作人的需求完成一定工作最終向定作人交付一定工作成果的合同,定作人訂立承攬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得到承攬人的勞動過程,而在于得到承攬人最終交付的工作成果。因此,只要定作人愿意賠償承攬人的損失,定作人可以根據(jù)自己的需求隨意變更合同。如果法律禁止定作人對承攬合同進行根據(jù)自身需要的變更,反而會導致當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
二、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變更合同要有什么條件
定作人行使變更權,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行使變更權。通常情況之下,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完成工作之前行使變更權,但是,如果工作成果可以復原或修正,則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后定作人也可以行使變更權。但是,承攬人一旦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承攬即因履行完畢而告終止,定作人自然無變更權可言。
2、定作人變更權的行使在客觀上應當具有可能性。若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具有不可逆轉(zhuǎn)性,則合同變更為不可能,定作人不得行使變更權。除上述兩個條件之外,定作人可以隨意變更合同約定的工作要求,無須特別理由。
定作人變更承攬工作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賠償?shù)姆秶ǎ撼袛埲艘蚨ㄗ魅俗兏黾拥膭趧召M用、設備使用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