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fā)生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有別于侵權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二、如何認定贈與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jù)締約過失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受贈人的信賴利益損害應當具備以下幾點構成要件:
1、當事人雙方之間已經(jīng)成立了贈與合同。
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做出允諾是構成信賴利益的先決條件,沒有允諾自然也就談不上什么對允諾的信賴。如果贈與人為贈與的意思表示后相對人予以拒絕,合同不成立,且說明相對人并不信賴贈與人的允諾,如事后受贈人再以贈與人的允諾為由要求權利,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的。根據(jù)《合同法》第185條的規(guī)定,贈與人為贈與財產(chǎn)的意思表示,受贈人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雙方達成合意贈與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只有在贈與合同成立的前提下才可能造成受贈人的信賴利益的損害,從而構成贈與人的締約過失責任。
2、贈與合同應未以公證形式訂立,且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
《合同法》規(guī)定,以公證形式訂立的贈與合同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對上述合同,贈與人不履行合同的,受贈人有權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由于贈與人不享有單方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拒絕履行合同的,《合同法》第188條規(guī)定受贈人可以要求贈與人履行,贈與人拒不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無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之余地。
3、贈與人在磋商締結贈與合同至銷贈與合同之間違反了互相協(xié)助、互相照顧、互通情況、保護對方的誠信義務,不當行使任意撤銷權。
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磋商階段起,就進入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中。在這種關系中,當事人之間不僅負有一般的不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不作為義務,更負有互相協(xié)助、互相照顧、互通情況、保護對方等誠信義務。由于贈與合同的單務、無償性質,擔負這種誠信義務的也主要是贈與人。贈與人從磋商階段起,就應當嚴格履行自己的誠信義務。
4、贈與人的行為造成了受贈人的損失。
贈與人使受贈與人出于對允諾信賴而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繼而又撤銷了贈與合同的行為必須給受贈與人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信賴利益的功效是補償受贈人因為對允諾的信賴而受到的損失,因而受贈人的損失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受贈人確因信賴贈與人的允諾而為了一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但這種作為或者不作為并未給受贈人造成任何損失,沒有什么信賴利益的損害,也就不會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5、贈與人有過錯。
贈與人違反自己得誠信義務,造成受贈人信賴利益的損害,其主觀上應當是有過錯的。符合上述構成要件的贈與人撤銷贈與的行為,構成了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損害賠償責任,其承擔責任的方式就是賠償受贈人信賴利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