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也稱寄存合同,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時期或一段時間后歸還原物,寄存人按約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費用的合同。它屬于一種提供勞務的合同,提供勞務可以是有償?shù)?,也可以是無償?shù)摹F浞商卣魅缦拢?/p>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務。
2、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在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還需要交付保管物?!逗贤ā返?67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逗贤ā返?66條規(guī)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合同法》第366條)。在有償?shù)谋9芎贤?,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種不要式合同。
二、保管合同寄存人不交費怎么辦
有償?shù)谋9芎贤?,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quán),即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quán)利。但須注意的是: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管人在留置保管物后,應當給予寄存人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履行債務。如果寄存人逾期仍不履行債務,才可以處理留置的財產(chǎn)。而且在這段時間內(nèi),保管人仍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如果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因保管合同發(fā)生的債權(quán),債權(quán)人享有的留置權(quán)是法定的權(quán)利,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不行使留置權(quán)。《擔保法》第84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例如寄存的手表是祖?zhèn)鞯模瑢拇嫒司哂刑厥庖饬x,寄存人可以與保管人在合同中約定:即使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保管人也不得對該手表進行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