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fā)出要約后,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其要約的行為。《合同法》第17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約實際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約。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約到達后到達,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應先于要約到達或同時到達,其效力如何?我國合同法未作規(guī)定。依誠實信用原則,在此情況下,相對人應當向要約人發(fā)出遲到的通知,相對人怠于為通知且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約撤回的通知視為未遲到。
二、如何區(qū)分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要約人取消要約從而使要約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法》第18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19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二者的區(qū)別僅在于時間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為之,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承諾作用之前而為之,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