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不可抗力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預見是依據現有技術水平、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前提是事件已發(fā)生及事件的發(fā)生已造成的違約后果。當事人已盡最大努力,仍不能避免或克服;客觀情況是指外在于人的行為的客觀情況。
凡屬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均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總的說來分下列三種情況:
(一)災害。
自然災害仍頻繁發(fā)生并人們的生活和生產,阻礙合同的履行而人們的預見能力又是有限的,因此,我國法律認為自然災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因自然災害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使當事人被免責。
(二)政府行為。
政府頒布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但在認定免責時應以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后為限。
(三)異常事件。
屬社會中人為行為,如罷工、游行,均在訂約時不可預見。
二、 如何適用免責事由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我國對免責事由適用的規(guī)定有以下幾種:
(一)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責任。
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大都明確規(guī)定,如出現不可抗力事件,則應免除當事人的履行責任。而英美法則允許當事人利用不可抗力條款,以確定何種事故的發(fā)生免除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我國法律亦規(guī)定,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應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二)合同的解除。
不可抗力的發(fā)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則應導致合同的解除?!逗贤ā返诰攀臈l第一款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管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均可導致合同的解除。
(三)延長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
不可抗力常??梢詫е侣男辛x務期限的延長。在允許情況下,不可抗力事由只是暫時阻止合同的履行,而不是導致合同完全、永遠地不能履行,如采取維持合同效力并延期履行方式,更有利于維持合同的嚴肅性,并充分實現當事人的訂約目的。但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