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相對人的催告權
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所謂“催告”就是指合同的相對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視為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設立相對人的催告權,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從而維護相對人的利益。但是相對人的催告應當用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時,相對人在催告中一般要設定一個期限,本條規(guī)定1個月為限。超過這個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復的,則視為拒絕追認。
二、什么是合同相對人的撤銷權
法律除規(guī)定相對人有催告權外,還規(guī)定了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這里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類合同中,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而沒有相對人的撤銷權,那么,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認前,就不能根據自己的利益來進行選擇,只能被動地依賴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或者否認,這對相對人是很不公平的。設立相對人的撤銷權,正是為了使相對人與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機會來處理這類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對于法定代理人已經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二)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所謂“善意”,這里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時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倘若相對人明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仍然與對方簽訂合同,那么相對人就沒有撤銷合同的權利。
(三)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