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fā)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因此說,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二、適用免責條款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一)在合同訂立階段,免責條款的提出方必須確保該免責條款成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組成部分。
1、確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責條款發(fā)生效力的前提。一個無效的合同,免責條款是不可能發(fā)生效力的。
2、免資條款必做成為合同的組成都分。必須載于合同文本之上,或能夠舉證證明被免責條款的口頭合同的部分。
(二)本著公平、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提出免責條款,是免責條款能夠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
我國《合同法》第40條和第53條分別從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則角度出發(fā)對免責條款的效力進行了約束,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免責條款,如免除承運人將貨物過失交付托運人指定的接收人之外的其他人的責任,也是不為合同法理論和實踐所認可的。
(三)使用清楚、明確,不易產(chǎn)生歧義的文字表述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是當事人提出免責條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免除或減少未來風險得以實現(xiàn)的根本保證。
如果免責條款的表述不明確,在發(fā)生疑義時,會被從嚴限制解釋,以保護相對方的利益。例如:
1、在免責條款未指明是免除違約責任還是侵權(quán)責任時,由于侵權(quán)責任規(guī)范“適當兼顧人類活動自由和民事主體的合法權(quán)益不容侵犯”的特殊職責,在免除違約責任還是侵權(quán)責任不明確時,應選擇只免除違約責任。
2、在條款利用人可能負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如果免責條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責任是否包括過錯責任時。因?qū)^錯責任的追究是維護法律嚴肅性和權(quán)威性的基本要求,首先選擇只免除過錯責任。
3、在購銷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約定:若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nèi)對貨物的質(zhì)量不提出異議,即視為貨物合格,出賣人不負責。在這里,免除的是出賣人“已經(jīng)交付的貨物”的瑕疵責任,還是“尚未交貨”的瑕疵責任?在用語不明確時,解釋為只免除“已經(jīng)交付的貨物”的瑕疵責任,不免除“尚未交貨”的責任。因為按一般理解,對尚未交付的貨物在質(zhì)量上是否合格,買受人難以知曉。
4、在當事人有權(quán)約定免除第三人對合同相對人所負責任的情況下,如果免責條款所欲免除的責任是否包括第三人所負之責不明確時,解釋為免除第三人所負的責任。但是,如果第三人對合同相對人所負之責系故意責任或重大過失責任,而條款制作人所負之責為無過錯責任或一般過失責任,那么就不免除第三人所負的責任。
(四)在格式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的,應主動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該條款的存在。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免責條款的存在,實際上是對相對人合法權(quán)利的限制和剝奪,故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應當取得相對人的認可。由于在一般情況下,格式合同的合同條款只需明示即可,不一定必須在合同書中寫明,加之格式合同“要么接受,要么走開”的特點,相對人往往忽視合同具體內(nèi)容。因此,《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痹撘?guī)定賦與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主動提請對方注意該條款和說明該條款的義務,如違反該規(guī)定,將會導致該免責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