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條款的概念
“格式條款”是合同法第一次使用的概念,其準確含義應是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未與對方協(xié)商,而訂立的條款。這里要強調法律意義上的“格式條款”具有特定的含義是指即已成立的條款,應與尚未簽訂的格式條款文本相區(qū)別。同時,格式條款與合同示范文本有本質的區(qū)別,只有當一方將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且不允許對方修改的條款經對方承諾之后才能認定為格式條款。
二、合同中有格式條款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的關系問題。
格式條款存在于合同之中,也就是說一個合同中有可能全部是格式條款,有可能部分是格式條款,部分是非格式條款,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這里有一個問題,若格式條款更有利于對方,是否適用優(yōu)先采用非格式條款這一規(guī)定呢?這只能根據(jù)不同的案情作具體分析。
(二)格式條款的解釋問題。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為格式條款是由當事人一方單方擬定的,因此條款內容更側重于保護自己一方的利益,為了防止格式條款提供者濫用權利片面維護自身利益,當出現(xiàn)兩種以上的解釋,應由條款提供者承擔不利的解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情形往往是條款提供者把最終解釋權留給自己。比如某商店在搞有獎銷售活動時,會在最后加上一句:“本活動的有關規(guī)定由本公司享有最終解釋權?!边@里面就有“解釋”的規(guī)則問題,很可能欺詐消費者,其實最后加上這么一句本身就是無效條款,因為這是條款提供者為自己創(chuàng)設的特權,違背了公平合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