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中告知義務的概念
告知義務,即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依法將與合同訂立有關的事實如實向對方陳述或說明義務,是保險法的重要內容。告知義務的承擔與履行對保險合同的成立本無影響,不論當事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只要保險合同具備成立的條件,即告成立。告知義務的違反,由于告知義務的主體不同后果也不相同。
二、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的后果
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構成要件,法律無明確規(guī)定,但從《保險法》第17條規(guī)定的保險人未明確說明其責任免除條款的,該款就不產生效力的后果來判斷,法律對保險人告知義務的違反在主觀要件認定上采取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即不論保險人在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未盡說明義務,或者不能證明自己盡了說明義務,均構成告知義務的違反。
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的后果由于保險人沒有進行說明合同條款或其他事項在合同中的地位,或對合同的影響不同,所產生的后果也不相同。
(一)保險人未對其責任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法》第17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保險人的責任免除范圍就是被保險人的自提風險范圍。為防止保險人通過責任免除條款的規(guī)定而任意擴大責任免除范圍,從而產生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公平的條款,各國對此都加以特別的限制。我國也采取了這一通行的做法,把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明確說明,作為該款生效的必要條件。保險人未對責任免除條款說明的,免責條款就不生效,保險人對其責任免除范圍內的事故仍應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
(二)保險人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險法》第105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yè)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1、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收益人;2、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3、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4、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收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132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yè)務活動中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金融監(jiān)管部門對保險公司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并處于一定數額的罰款”。
(三)保險人未對與保險合同有關的其他事項明確說明的,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約束力。
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由于險種不同,保險人承保的條件也不相同。如果保險人對某一險種的承保條件有特別規(guī)定的,如人身保險中關于被保險人是否進行體檢的要求,因保險金額的大小而不同,只要保險人未將這些特別規(guī)定告訴投保人,對投保人就沒有約束力。即使按照保險人的規(guī)定,對被保險人應當體檢而沒有體檢的,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而要求賠償的,保險人仍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