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自愿原則
《合同法》第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合同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訂立合同,有權選擇合同的相對方,有權決定合同的內容,有權選擇訂立合同的方式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愿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自愿原則體現(xiàn)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系區(qū)別于行政法律關系。
二、如何理解自愿原則
(一)自愿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1、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2、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3、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變更有關內容;
5、雙方也可以協(xié)議解除合同;
6、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二)本條規(guī)定的原則是一般原則,不宜于直接作為裁判的依據(jù)。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合同自由原則進行限制的法律規(guī)范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
(三)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樣規(guī)定,既體現(xiàn)了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訂立合同,又明確了當事人行使這項權利時必須“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