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舉證責任的概念和內容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jù)并加以證明的責任,它的內容包括:行為責任,就是由誰來舉證;后果責任,就是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誰來承擔。
找法院打官司,雙方會各自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而這些事實對法官來說是沒有親身經歷的,所以就需要證明給法官看,讓法官相信。由誰來證明這些事實,就是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比如,《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對于勞動者是不是符合錄用條件,就需要用人單位舉出證據(jù)證明,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庭上只是宣稱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卻又沒有任何證據(jù),法院就會判用人單位敗訴,這里,用人單位之所以敗訴就是因為舉證責任發(fā)揮了作用。
二、如何理解舉證責任
對舉證責任的理解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舉證責任既是當事人在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鲿r所承擔的一種不利訴訟結果的風險,也是法院在事實真?zhèn)尾幻鲿r的一種裁判規(guī)范。對當事人而言,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鳎环疆斒氯藭谐袚焕V訟結果的風險。
(二)舉證責任是法律抽象加以規(guī)定的責任規(guī)范,不會因為具體訴訟的不同或當事人的態(tài)度不同而發(fā)生變化。證明責任的分配或承擔在訴訟發(fā)生之前就存在于法律之中。只是在案件的審理中,出現(xiàn)了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鲿r,它的作用才表現(xiàn)出來。因此,證明責任是法律預置的規(guī)則。
(三)舉證責任只有在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鲿r才適用。案件事實能夠被證實或已被證實的不能依據(jù)證明責任進行裁判?!罢?zhèn)尾幻鳌钡暮x是:
1、該事實屬于要證事實,需要證明;
2、在作出裁判之前,所有證明手段都已經窮盡、法官仍不能判斷真?zhèn)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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