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預期違約
(一)預期違約的概念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tài)之一,預期違約當然要負違約責任。預期違約在履行期到來前毀約,它與實際違約的根本區(qū)別在于它們發(fā)生的時間不同。
(二)預期違約具有以下特點:
1、預期違約行為表現(xiàn)為在未來將不履行義務,而不是現(xiàn)實的違反義務。
換句話說,這只是一種違約的危險或可能。確切的說,預期違約并不是真的違約,因為債務人可以采取補救措施而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嚴格地履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此種毀約就不屬于違約,履行期限知識實際從事履行行為的期限而不是債務發(fā)生的期限,即使這種毀約發(fā)生在履行期限前也使債務人違反了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同時表明他根本默示其合同債務,給對方的信賴利益造成損害。
2、預期違約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xiàn)實的債權。
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以提前實現(xiàn)其債權,但他享有期待權,這種權利也是不可侵犯的。
3、預期違約有其特有的救濟方式。
由于履行期未到,債權人為了爭取合同的履行,可以給對方補救的機會,等待履行其的到來,要求對方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則預期違約已經(jīng)轉化為實際違約,債權人可采取實際違約的救濟方式?;蛘撸瑐鶛嗳丝梢栽趯Ψ筋A期違約時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外,預期違約侵害的是債權人的期待利益,一般是信賴利益,在損害賠償?shù)姆秶吓c實際違約是不同的。
二、如何區(qū)別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的兩種方式,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都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債權人的期待權,但二者又有區(qū)別,表現(xiàn)在:
(一)違約構成不同。
1、構成明示預期違約應具備:
(1)違約方明確的肯定的向對方做出毀約的意思表示;
(2)明確表示在履行期限到來后不履行合同義務;
(3)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4)毀約無正當理由。
2、成默示預期違約應具備:
(1)一方預見到另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有兩種情況:一是沒有能力履約,二是不準備履約;
(2)一方的預見有確切的證據(jù),至于判斷的標準,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規(guī)定為“有合理的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行”(第2609條);
(3)被要求提供履約保證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間內(nèi)提供充分的保證。
(二)違約者的主觀方面不同。
明示預期違約表現(xiàn)為一方能夠履行而不愿履行,這種違約示明確肯定的,違約者的主觀狀態(tài)只能是故意。
而默示預期違約表現(xiàn)為兩種情形:一是一方當事人客觀上沒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履行不能,這種情形往往是從一些客觀事實推測到的,如一方出現(xiàn)資金困難,支付能力欠缺,負債過多難以清償?shù)?;二是一方當事人客觀上能夠履行合同,但卻不打算履行合同,如該當事人商業(yè)信用不佳,已將部分貨物轉賣出去等等,這種情形,往往是從當事人的某些行為推測導的。因此,默示預期違約中違約者對違約行為的發(fā)生主觀上既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出于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