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11條、合同法第107條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guī)定。
二、違約責任的具體形態(tài)包括什么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我國違約責任的形態(tài)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預期違約。
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預期違約最早來源于英國法庭的判例,即1853年奧徹斯特訴戴納特爾案。后被英美法系國家廣泛采納,并形成一項制度。因此我國《合同法》第108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笨梢钥闯鲱A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形式,且守約方有選擇權(quán),可以積極要求賠償,也可消極等待。
(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從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當事人雖然能夠履行但是拒絕履行,也可能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債務。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權(quán)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三)遲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quán)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quán)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quán)人遲延履行表現(xiàn)為債權(quán)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接受履行。
(四)不適當履行。
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zhì)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zhì)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行為。分別規(guī)定于《合同法》第112條和第113條。
另外,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shù)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為;2、履行方式不適當;3、履行地點不適當;4、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這些也應當屬于不適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