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締結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基于其主觀過錯而違反法定義務,致使欲訂立的合同未能訂立或無效,對無過錯的一方因信賴合同有效而受到損害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從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當對合同締結持善意信賴的締約的人的信賴的利益受到損害時,行為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如何確定信賴利益的賠償數(shù)額
為使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得到法律救濟,加大締約過失責任的執(zhí)行力度,在審判實踐中應從以下幾方面來確定信賴利益的賠償數(shù)額問題:
(一)實際賠償原則。
以實際損失為限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但對間接損失要嚴格限制,不得任意擴大。具體應包括以下幾項:締約人支付的締約費用;締約人所遭受的人身、財產(chǎn)利益的直接損失;勞動收入的損失;法定和自然的孳息損失;利潤損失;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的損失。
(二)合理預見原則。
信賴利益的賠償數(shù)額應限定在締約時所能合理預見的范圍內(nèi),無論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有多大。受害人所應獲得的賠償數(shù)額不應該超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jīng)預見或能夠預見的范圍。
(三)減輕損失原則。
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根據(jù)是誠實信用原則,為了使受害人采用合理措施減輕損失,增進社會的整體利益,在締約過程中締約一方當事人已知對方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具有締約過失行為,應采取合理或有效措施避免信賴利益受損失及擴大。否則,受害人不得就該部分損失請求賠償。
此外,合同法只規(guī)定了當對合同締結持善意信賴的締約人的信賴利益受到損害時,另一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沒有規(guī)定這種責任的范圍是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又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還是僅僅指物質損害賠償。筆者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應僅限于物質損害賠償,對精神損失可以適用侵權行為責任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