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也稱為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是指訂立合同過程中,締約一方當事人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承擔的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實質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締約過程中的體現(xiàn),要求當事人在締約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61條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99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了進一步的完善,第42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薄逗贤ā返倪@一規(guī)定,標志著在我國正式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
二、如何確定締約過失責任損失
(一)直接損失、間接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為信賴利益的損失,是當事人在合同締結以前的狀態(tài)與現(xiàn)有狀態(tài)之間的差距。《合同法》第113條對在合同責任情況下?lián)p害賠償范圍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即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而對締約過失責任情況下的損害賠償范圍未作明確規(guī)定。由于締約過失造成的損失是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對這種損失的賠償應以合同成立的可得利益為限。這種信賴利益損失一般也應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包括:1、締約費用,包括郵電費用、趕赴締約地或察看標的物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等;2、準備履行所支出的費用,包括為運送標的物或受領對方給付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等;3、受害人支出上述費用所推動的利息損失;4、其他直接的費用支出。
間接損失是指喪失了與第三人另訂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這些損失必須是在可以客觀預見的范圍內,必須是基于信賴利益而產生的損失。如果不是基于信賴利益而產生的損失,即使一方支付了大量的費用而造成了損失,也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僅有一方的過失行為,而無對方受有損失的事實,則無所謂賠償。
(二)具體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對于締約過失責任損失的確定較難以把握,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xiàn)賠償范圍過寬或過窄,具體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須有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重要條件,如果沒有給對方造成實際信賴利益的損失,即使合同未成立、無效、被撤銷,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這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必須是對方過錯造成,也就是說必須有因果關系,如不是對方的原因造成的,即使有損失也不承擔責任。
3、損害發(fā)生后,如果受害方沒有積極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就擴大的損失部分不得要求賠償。
4、一般而言,締約人的信賴利益不能高于其履行利益。
5、締約過失責任中如果被害人有過錯,則應適用過失相抵的規(guī)定。
6、原則上對精神損害不予考慮,對精神損害受害人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