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轉包合同是什么
農村土地轉包合同,是農戶之間關于一方將自己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轉讓給另一方承包的協(xié)議,是農戶自找對象協(xié)商轉讓承包土地的法律形式。轉包合同以原承包合同為基礎,并以完成原承包合同所規(guī)定的經濟任務為目的,因而它具有區(qū)別于其他合同的特征。
二、土地轉包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一)合同當事人的特征。
轉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農戶,雙方既可以是同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不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在我國,農戶一般由戶主及其家庭成員組成。在作為轉包合同當事人的農戶中,戶主和有勞動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之間是一種連帶關系,即連帶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連帶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違反合同時則連帶承擔責任。因而在合同中除了規(guī)定戶主姓名外,還應當載明有勞動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的姓名。
由于轉包合同是在原承包合同基礎上簽訂的,因而雙方當事人都具有雙重身份:轉讓承包土地的農戶是轉出戶,對集體經濟組織來說,則是原承包戶;接受承包土地的農戶是轉入戶,對集體組織來說,則是新承包戶。集體經濟組織對轉包合同雙方當事人而言,處于發(fā)包人的地位。
(二)合同簽訂的特征。
轉包合同是為了實現(xiàn)原承包合同、完成農業(yè)生產計劃任務而簽訂的。因而,根據(jù)現(xiàn)行政策的規(guī)定:
第一,它必須在承包期內簽訂。所謂承包期,即原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間。一般說來,簽訂轉包合同的時間距承包期屆滿的時間尚有一段距離,這段距離至少也不應短于當?shù)啬撤N主要農作物的一個自然生長周期。如果承包期已經屆滿或接近屆滿,則不宜簽訂轉包合同。
第二,必須是原承包戶無力耕種或轉營他業(yè),才可以簽訂轉包合同。所謂無力耕種,是指缺乏耕種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的人力、物力、財力或技術力量,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包合同的義務。所謂轉營他業(yè),是指原從事種植業(yè)生產的農戶中的主要勞動力改變行業(yè),從事其他合法的工副業(yè)、服務業(yè)等生產經營,不便于履行承包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
第三,轉入戶必須是有能力耕種轉包土地的農戶。這種農戶一般是種田能手或種植專業(yè)戶。
第四,必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承包土地的所有人和發(fā)包人,承包土地的轉讓,涉及到該組織所承擔的農業(yè)生產計劃任務能否完成,關系到該組織的經濟權益能否實現(xiàn),因而只能在取得它的同意后,才能簽訂轉包合同。
只有在具備了上述四個前提條件時,轉出戶和轉入戶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xi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