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
建設合同問題比一般的合同問題都要復雜,一般情況下,很多人都會選擇通過訴訟解決問題,那么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首先要明確的是哪個法院能夠管建設工程合同案件。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guī)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2、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要準備什么證據(jù)
在建設工程合同訴訟糾紛中,證據(jù)基本能決定訴訟的勝負,證據(jù)準備就變得尤為重要。那么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舉證材料有:
(1)合同及有關修改合同的設計變更文件、洽商記錄、會議紀要及資料、圖表;
(2)提供建筑許可證、資質證書等證明其合法主體資格的有關證據(jù);
(3)工程預算、決算書;
(4)撥付、收取工程款憑證;
(5)施工圖紙;
(6)施工記錄;
(7)發(fā)包方供應材料和設備的證明;
(8)承包方采購材料和設備的證明;
(9)工程竣工驗收手續(xù);
(10)有關部門的鑒定結論;
(11)國家機關的有關文件;
(12)其他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