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違約金標準是什么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合同違約金過高時怎么調整
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那么如何認定違約金過高呢?筆者認為應當參照以下具體因素:
(一)參照合同標的。如果合同的標的屬于特種物的,違約金標準可以采取較高的標準;如果合同的標的屬于種類物的,違約金標準可以采取較低的標準;如果合同標的屬于具有精神意義的物,則可對違約金的標準更開放一些。
(二)參照合同主體的實質地位。對于公用事業(yè)、壟斷企業(yè)、提供供不不應求商品和服務的企業(yè)等處于實質優(yōu)勢地位的經營主體提供格式違約金條款或準格式違約金條款,因為合同相對方不具備平等協(xié)商的力量,應當對優(yōu)勢合同當事人提供、相對方當事人很難協(xié)商的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到與實際損失相當?shù)某潭取>唧w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p>
(三)參照合同性質。合同是交易的形式,對于交易內容為生活必需品、服務為生命、健康、身體基本保障提供服務的合同,應當基于尊重基本人權的原則,對于社會弱勢群體的違約金應該體現(xiàn)補償性,舍去懲罰性的功能;對于當事人平等的經濟合同應體現(xiàn)對當事人的約定的尊重,以不調整或少調整為原則。
(四)違約金調整的幅度應當體現(xiàn)懲罰性。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其主要意義在于促進合同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因此違約金標準應該體現(xiàn)一定的懲罰性,應當高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一定幅度。
(五)參照違約方的過錯程度。根據(jù)《合同法》合同責任屬于嚴格責任,只要發(fā)生違約行為,違約方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但筆者認為違約責任既然屬于民事責任的一種,在人民法院以公權力進行干預的時候,違約金條款就不僅僅屬于合同條款的私法性質,更應該考慮的是人民法院以公權力進行干預的條件,因此違約方的過錯應該成為公權力予以調整的重要參考因素。因為違約金調整的幅度體現(xiàn)著對違約行為的懲罰強度,對于不同的過錯應當體現(xiàn)不同程度的懲罰,才能罰當其錯,體現(xiàn)公權力干預的公正性。在具體判斷違約責任的時候,應當考查合同雙方在違約中存在的過錯,以及過錯大?、荨.斶`約方惡意違約的情況下,應當適當調整,保持對惡意違約方的懲罰;當違約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時應當著重體現(xiàn)補償性,減少懲罰性;當守約方利用優(yōu)勢地位在自己不可能違約,以追求對方違約金為目的的情況下應當調整到與實際損失相當?shù)臉藴省?/p>
(六)違約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違約金的最低限度為守約方因對方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的損失;但是對于一般的合同,應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xiàn)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于違約金的最高限度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币驗檫`約金和定金都具有擔保合同全面履行、懲罰違約行為的性質,所以筆者認為違約金的最高限度可以參照定金的最高限度執(zhí)行。對于違約行為自履行義務開始之日發(fā)生并處于連續(xù)狀態(tài)的,違約金的最高限度應當以標的數(shù)額為基數(shù);對于部分履約部分違約的,應當以未履行部分的標的額為基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