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而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如何行使合同抗辯權
合同抗辯權是指在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有依法拒絕對方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合同法第66條、67條、68條分別規(guī)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6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p>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1、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適當;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先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7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1、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雙方互負的債務有先后順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債務已屆清償期;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適當。
不安抗辯權
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69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1、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辯權;
3、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風險;
4、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