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確定違約責任
確定合同違約責任采用嚴格責任原則:
1、嚴格責任的確立并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于嚴格責任的規(guī)定;
2、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yōu)點;
3、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
4、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的發(fā)展趨勢;
5、確立嚴格責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guī)則接軌,如《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此外,從《合同法》第107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此條文中并沒有出現“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的字樣,因此可以認為《合同法》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即當事人一方只要有違約事實就要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論其主觀心態(tài)如何。
二、合同違約免責條件是什么
免責條件:即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條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見《合同法》第311條。
3、債權人的過錯:見《合同法》第311條、第37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