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倉單有什么作用
倉單,作為倉儲保管的憑證,其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倉單是保管人向存貨人出具的貨物收據(jù)。當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經(jīng)保管人驗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貨人填發(fā)倉單。倉單是保管人已經(jīng)按照倉單所載狀況收到貨物的證據(jù)。
(二)倉單是倉儲合同存在的證明。倉單是存貨人與保管人雙方訂立的倉儲合同存在的一種證明,只要簽發(fā)倉單,就證明了合同的存在。
(三)倉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它代表倉單上所列貨物,誰占有倉單就等于占有該貨物,倉單持有人有權要求保管人返還貨物,有權處理倉單所列的貨物。倉單的轉移,也就是倉儲物所有權的轉移。因此,保管人應該向持有倉單的人返還倉儲物。也正由于倉單代表著其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所以,倉單作為一種有價證券,也可以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設定權利質押擔保。
(四)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倉儲物時,應當出示倉單。保管人一經(jīng)填發(fā)倉單,則持單人對于倉儲物的受領,不僅應出示倉單,而且還應繳回倉單。倉單持有人為第三人,而該第三人不出示倉單的,除了能證明其提貨身份外,保管人應當拒絕返還倉儲物。
此外,倉單還是處理保管人與存貨人或提單持有人之間關于倉儲合同糾紛的依據(jù)。
二、倉單的生效條件是什么
倉單生效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一)保管人須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保管人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保管人對收到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事實進行確認。
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章的倉單說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故該倉單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當保管人為法人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及雇員簽字;當保管人為其他經(jīng)濟組織時,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當保管人為個體工商戶時,由其經(jīng)營者簽字。
蓋章指加蓋保管人單位公章。簽字或者蓋章由保管人選擇其一即可。
(二)倉單須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依《合同法》第386條的規(guī)定,倉單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共有八項:
1、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倉儲物的品種、數(shù)量、質量、包裝、件數(shù)和標記;
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4、儲存場所;
5、儲存期間;
6、倉儲費;
7、倉儲物已經(jīng)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8、填發(fā)人、填發(fā)地和填發(fā)日期。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不象提單那樣可以通過背書流通轉讓。持有人將倉單轉讓給第三人時,須辦理過戶手續(xù),第三人才能取得貨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