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合同適用法律涉及的內容
涉外經濟合同的種類很多,如貨物買賣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國際運輸合同、中外合資合同、中外合作合同、三來一補合同等,在這里不能逐一列舉。我們就以貨物買賣和高新技術轉讓這兩類合同為例,來說明適用法律涉及的內容和范圍。貨物買賣和高新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物是貨物的產權或技術的使用權的轉移,涉及的范圍廣,轉移的方式多種多樣,情況復雜,環(huán)節(jié)較多,有的合同執(zhí)行的時間也較長。因此,這些合同的適用法律涉及的內容和范圍就非常廣泛。
適用法律涉及的內容, 從法律的門類來看,涉及到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技術轉讓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工業(yè)產權法、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從法律的的淵源來看,涉及到國內立法、國際公約或條約、以及國際慣例。為了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 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fā)展, 我國正在加強這方面的立法工作,自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先后頒布了中外合資法、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個人所得稅法、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商標法、專利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對外貿易法等。
1999年3月15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該法已自1999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些法律和條例都與涉外經濟合同有關,我們在與外商簽訂各類經濟合同時, 不僅要適用這些法律, 而且還必須認真遵照執(zhí)行這些法律中的有關規(guī)定。同樣,外商所在的國家也有這些類似的法律、法規(guī)或條例, 他們在與我們洽談合同時, 也要考慮他們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也必須嚴格遵守和執(zhí)行他們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上面提到的這些合同當事各方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條例, 以及國際公約或條約和國際慣例,就是適用法律經常要涉及到的內容。
二、涉外合同適用法律涉及的范圍
適用法律涉及的范圍,基本上包括三個方面:
(一)合同當事各方的國內立法;
(二)是國際公約或條約;
(三)國際慣例。
在具體的合同談判過程中,當事各方就可以從這三個方面去選擇合同的適用法律。
對于國內立法,當事各方在日常的業(yè)務交往中經常接觸, 比較清楚, 在此不需要多述。至于國際公約或條約,是指當事各方所在國家已承認和參加了的公約或條約。例如, 1883年在巴黎召開的國際外交會議上制定的《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簡稱《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1958年聯(lián)合國在紐約召開的國際商事仲裁會議上討論通過的《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簡稱《紐約公約》(New York Convention),1970年78個國家和22個國際組織的代表在華盛頓討論通過的《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縮寫為PCT,以及1980年在維也納討論通過并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簡稱《維也納公約》(Vienna Convention)等等。這些公約或條約與國際貨物買賣和高新技術轉讓有著密切的關系,已被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承認和接受,國際貿易界的人士也越來越多地采用這些公約或條約中的規(guī)則來指導、監(jiān)督、規(guī)范、調整他們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的合同行為。至于國際慣例,是國際交往中的一些習慣做法,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 不是國內立法, 沒有強制性, 也不需要國家立法機構的認可。例如,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解釋通則》(INCOTERMS)和《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規(guī)則》(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簡稱《統(tǒng)一規(guī)則》(Uniform Practice)等,
這些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活動中逐漸形成的, 已被國際貿易界人士普遍承認并廣泛使用。例如, 在談到合同的價格和交貨條件時,就離不開FOB、CIF、FCA這些貿易術語, 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需要銀行開出信用證對外付款時, 就離不開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因此, 在國際經濟合同的談判中, 當事各方一旦接受了這些慣例, 并寫入合同條款之中后, 這些慣例就對合同當事各方產生了約束力, 起到了法律所具有的指導、監(jiān)督、規(guī)范、調整的作用。因此, 在一定的意義上說,國際慣例也可以作為涉外經濟合同適用法律的范圍來選擇。此外,我國已是世貿組織(WTO)的成員國,因此,世貿組織的一些規(guī)則當然也可以作為涉外經濟合同適用法律的范圍來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