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由于締約過失責任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其構成要件應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兩個方面。具體來說,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一)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接觸協(xié)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系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系(即信賴關系),雙方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xié)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就構成了締約過失, 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二)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chǎn)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chǎn)生信賴,即使已經(jīng)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jīng)]有任何關系,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于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的本身。
(四)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nèi)在要求。
以上是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產(chǎn)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四要件間又是彼此聯(lián)系的有機整體, 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這四個構成要件來進行。
二、造成對方締約損失的怎么辦
根據(jù)自愿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訂合同,與誰訂合同,訂什么樣的合同。為訂立合同與他人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進行合同的談判,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則,進行惡意談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指因當事人在無意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情況下,惡意進行談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所謂惡意談判,一般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xié)議的情況下,開始或繼續(xù)進行談判。如果一方當事人以惡意進行談判,或惡意終止談判,則該方當事人應對因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的情況主要有: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人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如:甲知道乙有轉(zhuǎn)讓餐館的意圖,甲并不想購買該餐館,但為了阻止乙將餐館賣給競爭對手丙,卻假意與乙進行了長時間的談判。當丙買了另一家餐館后,甲中斷了談判。后來乙以比丙出價更低的價格將餐館轉(zhuǎn)讓了。乙的損失是兩種價格的差價。
(二)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訴對方,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xié)議的情況下,繼續(xù)與對方進行談判,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予以賠償。有一例可以說明這個問題:甲為推銷乙生產(chǎn)的特種設備,正與乙進行談判。甲了解到乙將不可能從政府的主管部門取得必要的出口許可證,而這正是甲向乙付款的先決條件。但甲不告知乙這一事實,且最后簽訂了合同,該合同由于沒有取得許可證不可能生效。甲要承擔在了解情況后乙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
(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談判,有談成的,有談不成的,都不足為奇,中途停止談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談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要承擔 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比如,甲向乙保證,如果乙努力取得經(jīng)驗并準備投資15萬美元,則向乙授予專營許可。此后的兩年間,乙為訂立該合同作了大量工作,且一直深信將會得到甲的專營許可。當訂立協(xié)議的一切準備工作就緒時,甲通知乙必須投資更多的金額。乙有權拒絕這一要求,同時也有權要求甲補償其為準備訂立合同所發(fā)生的費用。
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賠償應當以受損害的當事人的損失為限。這個損失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如談判中發(fā)生的費用,還應當包括受損害的當事人因此失去的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的損失。如在餐館的例子中要賠償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