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立案的程序
立案作為獨立的訴訟階段,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開端。但是它的獨立地位是值得懷疑的。目前立案程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很多問題,改革我國的立案程序,取消其獨立地位,將其納入偵查程序將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刑事立案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二、哪些案件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除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檢察機關進行偵查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當然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應當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軍隊內部發(fā)生的刑事案件由軍隊保衛(wèi)部門進行偵查;對罪犯在監(jiān)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jiān)獄進行偵查。
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的范圍有: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為: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chǎn)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