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zhì)
所謂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通過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付報酬。對于懸賞廣告,發(fā)出懸賞廣告是否使廣告人與完成指定行為的人之間產(chǎn)生合同關系,也即對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zhì)如何定性,目前學術界認識不一,主要有兩種學說:一為單獨行為說;二為契約說。
單獨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系由廣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負擔債務,以一定行為之完成為其生效要件。換句話說,一定行為之完成,并非系對廣告而為承諾,而是債務發(fā)生之條件。
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不是獨立的法律行為,而是對不特定人發(fā)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之承諾相結合,其契約始能成立。
我國學者中也有人提出將懸賞廣告定性為要約,司法實踐也有采納契約說的實例。
二、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這里所講的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是指懸賞廣告在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關于懸賞廣告中指定行為完成人的報酬請求權,根據(jù)懸賞廣告單獨行為說,懸賞廣告是廣告人單獨為意思表示,對完成指定行為之人給付報酬,以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為生效條件。因此,指定行為一旦完成,債之關系即行發(fā)生,從而完成指定行為之人,即有報酬請求權,廣告人負有依其允諾給付報酬的義務。對于完成之行為是否符合廣告內(nèi)容,原則上應由行為人對“完成指定行為”負舉證責任。廣告人有檢驗行為人完成的指定行為是否符合廣告人要求的權利,并據(jù)此給付懸賞廣告所定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