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人的義務有哪些
留置權人的義務包括:
(一)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留置權存續(xù)期間,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留置物;因此給債務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返還留置物。在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或者債權雖未消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債權人應當返還留置物給債務人。
二、如何理解質權人的保管義務
所謂質權人的妥善保管義務,是指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護和管理質物。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原物。
衡量質權人是否已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應以市場交易中一般社會觀念所確認的具有相當知識、經驗和誠意的人所盡到的注意程度為標準。妥善保管質物是質權人所負的一種民事義務,而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一般都要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責任。
當質權人不能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對質物予以保管,以致有可能使質物滅失或受損,出質人可以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出質人究竟要求質權人提存,還是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債務,均應由出質人自由選擇,質權人不得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