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留置權如何行使
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只能對依合同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chǎn)實行留置,還不能立即進行變價。留置權人行使權利,還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債權人已為通知。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對寬限期未作約定的,在留置權產(chǎn)生之后,留置權人應當將已經(jīng)留置其動產(chǎn)和債務履行寬限期通知債務人。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已經(jīng)對寬限期作出約定,且該約定符合《擔保法》第87條規(guī)定的寬限期,寬限期屆滿后,債權人可以不經(jīng)通知,直接對留置物實行變價。
2、債權人持續(xù)占有留置物。留置權成立后,債權人失去對留置物的持續(xù)占有的,留置權將有可能歸于消滅。因此,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以持續(xù)占有留置物為必要。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后,僅得對債務人行使請求權,倘若債務人處置了留置物,如將留置物轉讓或者贈與給第三人,債權人不得對該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更不得要求第三人返還留置物。
3、寬限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只有寬限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有權對留置物實行變價。如果寬限期尚未屆滿,留置權人只能持續(xù)占有留置物,而不能對留置物實行變價。
4、不存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限制留置權行使的情形。
二、留置權的效力范圍有哪些
1、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對于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應當是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我國《擔保法》第83條規(guī)定,“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范圍
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范圍,一般包括主物、從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1)主物。主物是留置權得以成立時債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債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為不可分物時,留置權的效力及于該物的全部。債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為可分物時,債權人留置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權的效力僅及于債權人留置的財物,而不及于債權人占有的全部動產(chǎn)。
(2)從物。留置物如為主物,留置權的效力也及于從物。但是由于留置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條件,只有在從物也為債權人占有時,留置權的效力才能及于從物。若債權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從物時,從物不在留置權效力所及范圍之內(nèi)。
(3)留置物的孳息。債權人在留置期間,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為留置權的效力所及范圍之內(nèi)。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權有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Γ覂?yōu)先受償為留置權的基本權能之一,因此留置權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權的效力當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即為留置權效力所及。
3、留置權對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
這里的留置物所有人是指對留置物享有處分權的人,既包括物的所有人,也包括對留置物享有經(jīng)營權的人。